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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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克隆印章 转嫁个人债款
辛江

  一工程项目经理由于经营不善,在公司收回其保管的印章后,竟私刻了一枚同样的印章,用以转嫁其个人拖欠的材料款及债务,结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日前,该项目经理葛某经上虞市检察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葛某于2003年10月因承接建筑工程项目之需,挂靠在上虞市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成为了公司驻该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双方间签订有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司出面承接工程,以包工包料项目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内部承包给葛某施工,同时,葛某上交给公司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工程应交费用、经营开支等均由葛某负责支付,规定葛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向外签订合同及出具有关债务凭证等内容,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同年10月27日,公司因工程项目管理所需,刻制了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一枚,该印章由公司保管,在葛某需用印章时至公司盖章。后来为了方便,该印章便由葛某持有。2004年4月间,公司发现葛某将该印章用于其拖欠的材料欠款单上,就收缴了该印章。2004年6月初,葛某私自至原刻章店刻了一枚同样名称的项目部公章。之后,出于将其个人所拖欠的材料款、借款债务转嫁至公司以周转资金之目的,先后将私刻的印章用于客户王某等人的材料欠条及借据等处。后材料商等债权人陆续要求公司偿还欠款,公司遂发现葛某私刻印章的行径。